服务对象:
人事档案委托广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人才”)管理,符合以下退休条件的人员。
一、正常退休
1.男性:年龄满60周岁,累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
2.女性: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或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统一调整为55周岁。
属于在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与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之间进行参保身份转换的,按其申领基本养老金时的参保身份来确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累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
二、因病提前退休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累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3.累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
政策依据: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4〕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11〕31号);
《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39号)等相关文件。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申请材料:
1、退休人员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属单位参保的,上述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受理单》一份。
说明:此表单由退休人员参保的社保机构发放,请退休人员或单位经办人到参保机构申办退休业务时候领取。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人,须提前一个月向参保机构提交申请。
3、如属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提前退休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工作流程:
1.受理申请。区人才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如申请人年龄和申请材料均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档案送审申请书》,向申请人发放《南宁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登记卡》。
2.档案送审。区人才工作人员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以及人事档案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根据档案审核情况,将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人事档案审核通过的,由社保机构核定申请人基本养老金,向申请人发放《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办结。申请人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办结后请及时向医保中心申办医保【在职转退休申请】业务。
情形二:人事档案审核暂时不通过的,区人才工作人员将不通过的原因向申请人反馈,申请人根据审核不通过的意见,将必须补充的材料交至区人才,由区人才工作人员代申请人将补充材料以及原人事档案送至社保机构继续审核档案,直至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审核通过,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办结。
3.档案转出。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办结后,申请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南宁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登记卡》(需加盖档案接收街道办(社区)公章)到区人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由区人才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转至街道办(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
受理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
受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区人才工作人员送人事档案至社保机构审核。
办理地址:
广西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一楼10-14号档案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771-5521485。